为鼓励和引导旅游投资,打破旅游业发展瓶颈,提高旅游产业配套服务能力,促进旅游产业协调发展,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鼓励发展地接旅行社
1.在本县2008年内新独立注册的前两家旅行社,县政府每家协调贷款10万元人民币,并由县财政提供3年贴息。
2.一年内完成引客入嵩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县政府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根据《河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县采购办可将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选定为政府定点采购单位。
4.在本县独立注册的旅行社自购旅游车辆(20座以上),县财政给予购车款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
5.对本县旅行社,县内所有旅游景区统一标准给予门票折扣优惠,且低于县外旅行社一折。
二、奖励大型旅游团队
1.法定节假日之外,旅行社组织省外旅游专列或大巴团队入嵩旅游,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游客300人~500人,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游客500人以上(含500人),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2.法定节假日之外,旅行社组织包机游客(不少于100人)入嵩旅游,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县政府对组团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3.法定节假日之外,自驾车团队入嵩旅游,每团不少于50台车,购票人数不少于200人,且车体张贴有嵩县景区宣传广告,游览两个3A以上景区、在嵩县至少住宿一晚,按旅行社与景区签订的合同价购票,县政府对组团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人数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
三、加快重点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1.重点旅游项目
(1) 白云山、天池山经营权转让;
(2)白河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3) 铜河停车场建设;
(4)云岩寺及千年银杏林规划开发与建设。
2.奖励政策
引进县域以外投资主体,投资以上重点项目,主要手续齐全,县政府对确有突出贡献的中介人,按照到位资金总量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支持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销售
1.开发具有我县特色的旅游商品。
获全国、省、市创作大赛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人民币。
2.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在县内独立注册的专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可比照享受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新研制开发的旅游商品,且市场反应良好、年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县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政策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