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峰明商贸有限公司等86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上述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加2006年度检验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上述企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吊销企业名单详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公告栏。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0号
本局联系人:黄华平 高玉敏 电话:6525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