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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版: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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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群众带着遗憾离开”
文明无处不在 生活格外精彩
小师傅忽悠游客
老先生严词相对
老太太剪出“大牡丹”
无工作期间,
派遣单位是否应支付报酬
没有车钥匙 照样开“飞车”
孟津电力“两大工程”为新农村建设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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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劳动合同法》解读
无工作期间,
派遣单位是否应支付报酬
  涧西区郭女士:我们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在杭州的用工单位每年只安排我们工作8个月(属于季节性用工),在我们无工作期间的4个月,派遣单位是否应支付我们工资?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陈松、谢亮:近年来我国新出现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这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特别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在你们无工作的4个月期间,派遣单位仍应按其住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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