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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楼市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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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约定受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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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4 月 18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物权法》
这样的约定受保护吗?
  洛龙区某开发公司问:我开发公司为了方便小区业主生活,在商品楼旁拓宽了通行车道, 与商品楼旁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使用协议,并进行了登记。现在这块土地使用权被转让给了另外一家企业,他们要求缩减商品楼的车道,请问我们的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你公司与商品楼旁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典型的地役权合同。我国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并且,在地役权登记设定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你公司作为需役地人与商品楼房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并且进行了登记,不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同时,在供役地转让时,供役地上所设定的地役权具有对抗受让人效力,对于受让的这家企业来讲,不仅要遵守你们之间地役权合同的约束,而且还不能实施侵犯你公司地役权的权利。因此,你们之间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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