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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洛阳市西工区健康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洛阳市洛龙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洛阳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光禄、刘忠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2003)洛证经字第5141号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卖财产通知书,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款240000元(含执行费)及利息交到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扣押财产予以评估、拍卖。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