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刘先生问:2007年2月,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承诺2008年4月底交房,但至今未竣工,而且我发现开发商一直没办预售许可证,我该怎么办?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徐琨鹏、焦江波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你们的合同依法无效,但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开发商故意隐瞒了其没有预售证的事实,有比较明显的过错。开发商不仅要退还已收的全部房款,还应该依法对你进行1+1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