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向地震灾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红十字会、洛阳市慈善总会及各自县(市)区组织机构作为法定接受捐赠机构,负责对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按照规定渠道统一调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和调配,不得擅自将登记的捐赠物资径送灾区。
二、全市范围内接收的救灾物资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存放于指定仓库并加强管理。救灾捐赠物资由市抗震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三、全市法定救灾捐赠机构的账号已经《洛阳日报》、《洛阳晚报》和洛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不设立任何其他账号。捐赠人在汇款时应事先将开户名称、账号核对无误,再办理捐赠手续。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设捐赠账号或假冒法定机构账号,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负责登记造册、汇总上报。
200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