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某开发公司问:我公司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这家企业在5年内不得在我公司所开发楼盘的旁边建房,以免影响楼房的开发和销售,合同签订后,这家企业便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另一家房产公司,现在这家房产公司想兴建楼房,请问他们的做法对吗?
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张彦立、鲁辉律师答:你公司所询问的问题涉及地役权登记效力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不仅创新性地规定了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对地役权的生效及对抗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申请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自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即可设立,而不必等到履行完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但是,如果没有对地役权进行登记的,就不能拿所签订的地役权合同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你公司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对抗力,所以你公司是不能拿地役权合同来反对后来的房产公司兴建楼房的。但是,因为这家企业违反了与你公司所签订的地役权合同,所以你公司可以向这家企业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