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申请购房者应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到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及原住房产权单位签字盖章。
有关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和统一的申购条件对购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核,随后在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对购房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购房对象,由市住房办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按照编号顺序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选房、签订合同、预交房款。
申请购房者提供“统一资料”
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民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原件供校验: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人口户口簿,原住(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位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请表和合同“统一制式”
《通知》要求,各建设单位要统一使用市住房办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市住房办将核发统一编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产权界定卡等。
“统一要求”杜绝弄虚作假
为确保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公正、公开、透明,《通知》还对销售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购买对象提供的资料应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要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杜绝违规售房现象的发生;严格购房对象条件,认真遵守售房程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
《通知》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市住房办一律不予发放产权界定卡和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对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者,一经发现,住房办撤销其有关手续、收回住房,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及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