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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供电公司
关于严厉打击涉电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
  为了有效遏制涉电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构建洛阳和谐、规范、安全的供用电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保护电力设施、阻止损坏事故、举报违法犯罪、协助破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导线抛掷物体;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三)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四)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五)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六)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七)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八)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九)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五条 本公告所指的窃电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鉴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 导线等电力设施;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

  第七条 违犯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劳动教养或者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有窃电或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必须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公安局、洛阳供电公司联合打击涉电犯罪活动办公室举报电话:95598 6339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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