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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销售申购必须“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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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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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销售申购必须“六统一”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6月5日出台《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并开始执行
  经济适用房建设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从1995年我市启动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近5万户城市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圆了住房梦。

  为改善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6月5日出台《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开始执行。

  申请购房者有了

  “统一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进行了“统一规范”。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洛阳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购房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如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实行“统一销售”

  《通知》规定,凡我市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一律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住房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组织销售,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申请购买“统一流程”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方便符合条件者申请购买,《通知》规定了统一的流程。

  第一是发布销售公告。根据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办将及时在有关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销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第二是提供政策咨询。市住房办及各建设单位应建立经济适用房销售安置政策咨询服务台,帮助申购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购流程。

  第三是填报申请表。

  (下转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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