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日报》6月19日一版刊登的有关李建军涉嫌犯罪的报道存在以下错误:
1.文中出现“双重犯罪”一词,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涉嫌两个以上罪名的称为“数罪”。
2.文中说“老城区政法委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只能是专门机关。6月17日15时左右,老城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相关案件材料,在经过阅读案卷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受害人、讨论研究等工作后于19时前作出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建军的决定,并将这一决定及时向区政法委进行了汇报。
3.文中说“本案将进入起诉阶段”,正确的说法应为“此案正在继续侦查中”。
4.受害人姓名应为“曹会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