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纪规定,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给予市劳教所二大队中队长李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市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刘庆晨、教导员徐家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教导员杨安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本报讯 “6·10”交通肇事案发生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追踪报道,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纪委、市委政法委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已对肇事者李建军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现已查明,肇事车主市劳教所二大队中队长李建军酒后驾车交通肇事逃逸,且与他人串供,对抗调查,后又畏罪潜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已构成犯罪。
市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刘庆晨、教导员徐家昌、副教导员杨安生作为李建军的主管上级,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着警服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且席间明知李建军开车,没有制止其饮酒,造成了事故隐患。
市劳教所政治处主任刘建洛和刘庆晨、徐家昌,在交警找其要见李建军时,在明知李建军就在所里的情况下,提供虚假证言,没有及时将李建军交给交警部门询问,使李建军有机会与他人串供,干扰了交警部门办案视线,使事故处理复杂化,不仅错失了最佳侦破时机,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市劳教所主要领导没有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市有关工作日午间不能饮酒的规定,对所属干警教育管理不严,4名干警中午着警服外出饮酒,其中干警李建军酒后驾车且交通肇事逃逸,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对此,所长李爱敏、政委杨利松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孙万伟作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在办理“6·10”交通肇事案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未能在与李建军见面时,采取有效措施,使李建军有了外逃的机会,从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根据党政纪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给予市劳教所二大队中队长李建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市劳教所二大队大队长刘庆晨、教导员徐家昌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副教导员杨安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市劳教所政治处主任刘建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劳教所所长李爱敏、政委杨利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长孙万伟行政警告处分。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