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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城镇个体户 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明起执行过渡期办法,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
  本报讯 (见习记者 李迎博 实习生 王笑辉)昨日,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我市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将有调整。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基数,在此之前执行过渡期办法。

  据介绍,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可在60%至300%范围内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执行的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至250%。

  在过渡期内,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可在80%至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可在90%至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已经确定了缴费基数的,原则上不再变动。2007年全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每年19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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