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拓宽退役军人就业之路,我市采取多项措施鼓励他们自谋职业。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倍~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现役2年期限届满后,每增加1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省辖市及其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准予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该负责人还介绍,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此外,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本报记者 孙梅芳 通讯员 秦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