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天津7月5日电(记者
邹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凡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由于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另外,暑期防暑降温待遇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用人单位还应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
据新华社天津7月6日电(记者
邹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前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研究表明,气温条件超过一定的范围,在过冷或者过热的环境中,工伤的发生率都会升高。根据国家的有关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订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对患有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疾病的员工,应暂时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尤其要加大对女职工的保护力度,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