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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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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7 月 17 日 星期    【打印】  
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
不准开工
我市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排查 三年内完成建筑物排查鉴定加固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 实习生 王彦 通讯员 孙建新)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建设工程抗震排查动员大会上获悉:今起,我市将加紧对全市各类建设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排查。今后,我市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的,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目前,我市各类建筑物抗震安全现状不容乐观。截至去年底,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2.23亿平方米,达到国家规定的设防标准的约5800万平方米,占房屋总量的26%;其余1.65亿平方米,多数属于无正规抗震设计房屋,抗震能力相对较差。

  此次排查的重点是:供水、供电、通讯、粮食、交通等生命线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设施、商业区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危险建筑物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控制使用。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全市所有建筑物的安全鉴定,三年内完成全部排查、鉴定、加固工作。

  据了解,为了切实加强新建、在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今后所有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施工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没有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以及工程施工图纸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证,规划部门不予发放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此外,我市将建立严格的建筑物安全质量永久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人公示牌、镶嵌永久责任人公示碑、建立责任人永久档案,让负有质量责任的责任人为建筑物的质量永久负责。

  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评价,工程施工图纸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评价和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委托施工时,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评价、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评价、设计、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抗震措施。凡不按规范进行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由建设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降低资质或取消资质等处理。

  会上,市委常务副书记李兴太指出,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年底之前必须完成全市所有建筑物的初查和复查鉴定工作。对非因鉴定部门力量不足原因未完成建筑物安全鉴定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在开展旧有建设工程抗震排查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新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工作,确保新建、在建工程的抗震能力达到设防标准。

  市领导吴中阳、杨萍、张政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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