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哪些建设项目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答:一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二是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不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2.划拨建设用地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1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哪些工程建设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