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有关酒类生产厂家的投诉,对一些酒类经销商未经许可在门头招牌中使用“五粮液”、“茅台”、“剑南春”商标标志,侵犯上述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责令拆除侵权门头5家。
今年以来,洛阳市场上一些酒类经销商从事经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及外饰装修中突出使用“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的商标标志及生产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是该生产厂家的专卖店、特约经销点。这些酒类经营商在其门头上不标或不显著标志自己的字号名称,反而在门头和门面外饰突出使用“五粮液”等字样,在店面内的显眼位置也大量突出“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以此误导消费者。执法人员表示,下一步将对类似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