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 (记者 李京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清洁队队长王远利利用职权贪污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220万元,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8月至2005年12月,王远利在担任燕山清洁队业务员、队长等职务期间,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等14家单位签订垃圾委托清运协议、道路清扫委托协议,利用进行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将上述单位给燕山清洁队的垃圾清运费、道路清扫费等共计191万余元,分别入到物业管理中心等多家单位的账户中,并采用向14家业务单位出具物业管理中心等单位发票或开具燕山清洁队“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仅将业务款3.19万余元入到本单位账内、人民币3万元交付本单位用餐费用,其余业务款人民币185万余元,被其非法截留、据为己有。
法院还查明,2004年3月至2006年1月,王远利负责为本单位从河北省某环卫设备厂购买垃圾箱等环卫设备,在从北京市某物资公司采购装修材料、在北京市某汽车修理公司修车的过程中,采用多开、虚开发票金额等手段,侵吞燕山市政管委会拨款及燕山清洁队公款共计35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
经查,王远利最终共计贪污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案发后仅追缴了24万余元的赃款、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