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 (记者 江国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31日说,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执法依据。
近年来,面对形态多样、日益复杂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特别是价格垄断行为,原有的执法体制、取证手段、处罚方式等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办案的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正当其时,作为一部制止垄断的专门立法,《反垄断法》在广泛吸收国内外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弥补了《价格法》的不足。
这位负责人说,《反垄断法》强化了执法手段,授权反垄断机构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向社会公布垄断行为。这部法律还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域外效力,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所有这些规定,都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