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备受瞩目的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又称公安部102号令,下称“102号令”)开始施行。新《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哪些事关群众利益的新举措?我市车管部门推出了哪些应对措施?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到市车辆管理所进行了采访。
车管所民警介绍,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下称“72号令”)在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顺利实施、规范机动车登记、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方便人民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登记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新《机动车登记规定》应运而生。
民警介绍,与“72号令”相比,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体现了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理念。
缩短办理时限
“72号令”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102号令”则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另外,对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新规定取消了事前核对机动车档案的要求,规定车辆管理所确认机动车后直接补发,补发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变更颜色等可“先斩后奏”
“102号令”简化部分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72号令”规定,对办理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变更前机动车所有人需提出申请,车辆管理所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才可以变更并办理变更登记。“102号令”取消了变更前的申请、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变更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后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减少群众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减少登记事项
按照“72号令”规定,各类机动车需登记事项共71项(不包含24项机动车技术数据)。办理登记时,窗口民警需要一一录入,占用了较多的工作时间。“102号令”规定在保留机动车基本数据项的前提下,减少了19项登记事项,缩短了民警录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群众等候时间。
原号码可以接着用
新规定在机动车号牌使用上更加人性化。“102号令”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以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码。
市车管部门推出便民新举措
为呼应10月1日起实行的“102号令”,市车管部门适时推出了一些便民新举措。
办理时间再短些。“102号令”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市车管所向群众承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限缩短为2小时。
自编自选扩大范围。在市车管所,不仅轿车号牌可以自编自选,摩托车、大货车、大客车也可以自编自选车号牌。
明确县级车管所达到条件可以办理部分机动车业务,偏远地区农村群众不必舍近求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