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亚武 通讯员
樊祥胜)申请设立旅行社有哪些新条件?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应受到何种处理?昨日,市旅游局举办培训班,邀请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有关方面负责人向我市及三门峡、平顶山等地相关人员介绍了修订后即将出台的《旅行社条例》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1996年10月发布、2001年12月修订的。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现行条例已不适应旅游业发展要求。新修订的《旅行社条例》预计今年底明年初发布实施。与原条例相比,新的《旅行社条例》在旅行社的定义、分类、准入门槛、销售代理、零负团费、责任保障等方面都有较大变化。
新《条例》在“旅行社设立”方面有许多新规定。例如,新《条例》将取消现行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分类,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降低准入门槛,旅行社注册资金底线为30万元,保证金也有很大的降低,且连续3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退还5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新《条例》将充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例如,新《条例》要求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费用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如果旅行社与旅游者对签订的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旅行社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等。同时,新《条例》还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