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任先生:我是一个公司的小股东,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绝对决策权,我的建议不被重视,有些疑问也没人给我正面解答,我该怎么办?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公司法》设立了一系列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利,如股东会议提案权及召集权、主持权等。小股东对公司的建议或疑问可先通过提案形式呈递股东会讨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等。
新《公司法》规定,提案权要求由代表公司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行使。达到此要求的股东可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由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行使。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需要代表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来行使。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达到上述比例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上表决权份额,为单独或者合计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