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先生:6月,我和贾先生、李先生共同投资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9月,贾先生提出自己有个项目需要贷款,想由公司作担保。我们召开股东会,会上贾先生、李先生两人都同意,我反对,他们认为已多数通过,准备实施。请问,我的反对有效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张永刚:你的反对有效,他们办理担保是不合法的。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贾先生作为当事股东,不得参加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所以,贾先生无权表决,这就是利益股东回避制度。而且,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当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你和李先生的表决中,仅有李先生同意,尚达不到法定比例,该担保事项即未被股东会通过。未获股东会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公司名义实施。如果贾先生和李先生以公司名义实施担保,其行为是非法的。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你现在就可以搜集证据,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