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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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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调出社会和谐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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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从有纠纷直接到法院起诉,到有纠纷先行调解、涉诉案件全程调解,看似程序多了,但却有效化解了矛盾——
大调解,调出社会和谐新天地
本报记者 李江涛 通讯员 迟 军
  不久前,伊川县法院调解过这样一个案件。李某与其他3人在搭乘同村吴某的车回家途中,突遇暴雨,由于大树倒地,吴某绕树行驶时与迎面汽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吴某绕道行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家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而被告吴某以受害人系免费搭乘、自己绕行是紧急避险为由,只愿赔偿2万元。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陷入僵局。承办该案件的法官根据案情,在向双方讲法析理的同时,让双方亲戚、村干部参与调解。最终,吴某赔偿李家3.3万元,并取得了原告家人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以来,类似调解案例在我市两级法院还有很多,这是推行“大调解”机制带来的成效。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丛斌在近日召开的全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要积极探索经验,不断推进调解工作深入开展,让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营造平安、和谐洛阳。

  推行“大调解”机制势在必行

  在大家印象中,法院就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居中裁判、铁面无私”是它的代名词。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种矛盾突出,“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这种单一的诉讼模式已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去年4月开始,实行新的诉讼费办法,由于诉讼成本大大降低,越来越多的纠纷涌至法院。

  据介绍,我市法院每年办结案件2万余件,但一线法官仅900多人,案多人少,工作量大。审判资源的不足,使许多涉诉和非诉纠纷与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影响了法院构建和谐社会职能作用的发挥。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司法手段作为社会功能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前面没有缓冲带,不仅在客观上有损社会本身的自治功能,而且受司法资源和司法程序制约,容易使许多纠纷久拖不决,小事变成大事,从而形成新的纠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宫武说,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法律过于“刚性”,法院根本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被中外法学界誉为“中国有效解决民事争议的传统做法”、“东方经验”的“调解”,被摆到有关部门面前。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我市提出了把诉讼调解与社会大调解对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思路。

  今年2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调解机制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为一体的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随后,“大调解”机制迅速在我市两级法院中推开。刑事诉讼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的调处、行政诉讼的协调、民事案件的全程调解及执行和解等调解思路在审判实践中不断被充实、完善,“大调解”贯穿到了诉讼的全过程。

  [文件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于可能通过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意见》指出:建立劝导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

  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

  推行“大调解”机制首先要建立调解网络。伊川县配置了400余名专职民调员,覆盖了所有行政村。该县法院通过对专职民调员进行调解知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等知识培训,邀请民调员旁听案件审理过程等措施,提高民调员业务素质。和伊川县一样,我市各县(市)区通过分类整合、知识培训,织就了一张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社会调解网。

  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是分流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做法。为实现“诉调工作”的“无缝对接”,我市两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建立起全程调解机制、重点调解机制、奖惩调解机制等一整套调解机制。这一机制从当事人来法院立案时开始运行,直至纠纷解决。

  在电脑上随意点击一件民事纠纷案件,纠纷解决的流程便会呈现在你的眼前。

  当事人到法院立案时,立案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便民、利民角度,向当事人讲清诉前调解的好处、诉前调解的程序,说服当事人自行到乡村两级民调委员会或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暂缓立案并且由法院与相关部门联系将纠纷交由他们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的,立案法官审查立案后交相关业务法庭予以确认。

  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引入诉讼程序。审判庭开庭前要调解,立足当事人撤诉;法庭进行判决前,立足调解结案;对民事案件调解不成的,法定期限已到的案件,督促依法判决,但在宣判前仍要征询当事人意见,如有可能调解,可办理延期结案手续;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局要先行执行和解,如不能和解,则依法执行。

  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已初步形成以法院为主导,拉长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链条,社会广泛参与的民事调解格局。

  我市基层法院还创造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鲜招”:涧西法院坚持诉前委托调解制度,规定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先应经社区居委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汝阳法院坚持到田间地头、纠纷发生地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洛龙法院成立巡回法庭,实现庭上调解“面对面”;栾川法院实行对民调员定期指导培训学习等等。

  [权威点评]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认为,洛阳两级法院通过构建部门联动“大调解”机制,整合了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力量,实现诉调有效对接,形成了全社会参与的大调解网络,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化解,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

  让和谐诉讼遍地开花

  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处理方式,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只要能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的因素,都是合适的。

  “今后,我市法院系统将继续完善调解机制,将坚持把调解、和解作为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说,对涉及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将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同时,人民法院将继续帮助各地建立健全基层民调组织网络,完善基层民调组织工作制度,努力形成由人民法院、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位一体”的调解服务网络,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司法裁判虽然解决了一时一地一案的矛盾和纠纷,但胜诉者往往并不一定就是胜利者。民间有俗语:“一代官司,三代仇。”以“和为贵”为理念的调解,则能最大限度地让当事人双方满意。

  “化干戈为玉帛。”当前,这种被称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正被赋以新的内涵,在河洛大地生根发芽。

  [统计数据] 我市推行的“大调解”机制成效显著。今年前9个月,我市两级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4.16%,调解率同比上升15.28%,有效分流了案件,缓解了诉讼压力。我市民事纠纷处理呈现出“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申诉率低、服判息诉高”的良性循环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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