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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督察组于2008年9月8日在洛阳市督察时发现你单位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机场路18号的办公楼、厂房等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老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于当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老公消限字[2008]第025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08年9月15日前改正。2008年9月18日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办公楼、厂房并对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罚款肆万贰千元的处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办公楼、厂房,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交行西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老城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老城区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