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大厦一至四楼各经营商户:
1.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确认原告洛阳市邮政局和被告河南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邮政大厦”房屋租赁合同于2008年1月20日解除;并要求被告河南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房租2150000元。
2.为确定河南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给大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邮政大厦”一至四层经营户持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缴费票据等相关证明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日内到“邮政大厦”2202号房间咨询。
3.房屋产权人洛阳市邮政局将继续行使对河南金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的房屋租金进行追偿的权利。
洛阳市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