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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司机们的烦心事少多了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交通民警路上执勤执法时,必须配备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新华社郑州11月9日电 (记者 程红根)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日前出台六条新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执法和管理行为,其中对交警现场执法、“电子眼”设置、“豫O”号牌车辆整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出台的规定明确,交通民警路上执勤执法时,必须配备使用“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对交通违法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全程摄录,留存备查,否则一律不得进行处罚。

  规定还明确,严禁将应当当场处罚的违法车辆滞留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严禁强制事故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严禁从停车场、修理厂分红牟利。

  对群众反映的道路监控设施(“电子眼”)设置的问题,规定明确,道路监控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明显的提示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时,必须使用警用车辆,不得隐蔽摄录。

  规定还明确,禁止收取道路监控设施(“电子警察”)拍照费,不得收取《道路交通监控违法行为处理告知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邮寄费。

  关于警车和“豫O”号牌车辆管理,也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规定明确,实行警车、“豫O”号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对警车、“豫O”号牌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法严格处理。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还决定,近期对“豫O”号牌开展专项清查治理。从现在起,一律停发“豫O”号牌;凡超标和挪用给企业使用的“豫O”号牌车辆,一律将号牌收回;“豫O”号牌车辆违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一律查扣拆除;“豫O”号牌车辆有闯信号、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收回“豫O”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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