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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针对部分群众反映城乡低保制度审核审批不透明等问题,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
建立公示制度 确保阳光操作
  本报讯 (记者 孙梅芳)针对部分群众反映城乡低保制度公示不规范、审核审批不透明等问题,昨日,市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定期公示制度,确保低保政策阳光操作。

  《通知》要求,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部门(企业)低保评审机构作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初次调查、信息公示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在申请人家庭初审合格后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合格发放低保金前分别做到按月(季度)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及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公示方式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部门(企业)城乡低保评审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张榜等方式在居(村)务公开栏内或居民聚集区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人口、现住址、家庭成员信息、家庭月收入、月人均收入、本级初审意见和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入保时间、家庭月享受低保金总额和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

  对新申报城市低保的家庭,在社区(村)初审合格后,每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予以公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在每月的20日前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各次公示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抽查率分别不得低于50%和30%,并分别将审查情况于季度末进行公示。

  对新申报农村低保的家庭,在初审合格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予以公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本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前将审批情况予以公示。各次公示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对已保障的农村低保家庭,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10月至12月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和生活情况进行审查,抽查率不低于30%。乡、村两级应于每年6月、12月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于季末、年末在其本辖区居(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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