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肖先生: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05年12月经选举成为该公司唯一一名监事。今年3月29日,我书面通知公司要求将财务资料给我,进行检查,但遭到拒绝。4月3日,我再次要求检查财务资料遭拒。我该怎样维权?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家栋、张永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上述规定,你对公司财务和财务资料享有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同时也是监事的法定职责。你可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提供财务资料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