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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赵某妻子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检查一切正常,次日新生儿顺利出生。两天后医院诊断发现新生儿右臂肌张力低下,赵某便带其到徐州、上海各大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产伤导致右上肢功能障碍。睢宁县某医院在支付部分费用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