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屈先生问:张某、李某、赵某3人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经营失败。该公司欠我80万元货款没有清偿,通过委托律师查阅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了解到该公司连续几年亏损,资不抵债,净资产约为50万元。但我了解到张某很有钱,如果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我能要求张某偿还剩余的货款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张永钢答:张某、李某、赵某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所以你只能要求以公司的现有资产偿还债务。张某有偿还能力,但那是其个人财产,作为股东,他不负有对公司债务清偿的个人责任,除非股东存在下列情形:1.公司成立时虚假出资、出资不实;2.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3.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出现以上情形,实施该行为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