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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暂缓执行乘机
可携带打火机及液态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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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民航局暂缓执行乘机
可携带打火机及液态物规定
  12月19日,旅客在北京首都机场2号航站楼的安检处自觉留下打火机及液态物。当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通过网站发布公告称,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民航局决定暂缓执行《关于调整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的公告》。民航局17日发布公告称,自2008年12月20日开始,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和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管制措施进行调整。公告内容包括:旅客可随身携带一只打火机(防风式打火机除外)或一盒火柴乘机。经过安检时,旅客应主动将打火机、火柴交由安检人员单独接受检查。同时,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单件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总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液态物品乘机,但属于民航法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的易燃易爆液态物品除外。由于临近春节,为了保障广大旅客生命财产及民航运输的安全,民航局紧急通知各地机场延缓执行决定,民航局决定继续按照2008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内容执行。

  新华社记者 张燕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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