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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路养路费
核减出租车“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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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五部门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出台,明年起——
取消公路养路费
核减出租车“份钱”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 韩洁 罗沙)财政部等五部门22日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细则”,明确明年元旦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并就养路费等收费清退、包含养路费等费用的出租汽车司机“份钱”问题以及如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问题作出具体部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五部门明确,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通知指出,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五部门明确,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

  五部门还强调,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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