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一家有限公司欠我的钱没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公司悄悄注销了。原公司股东中,有一个人又注册了一家新公司,我能不能向这个新公司索要原公司欠的钱?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张永钢律师:由于过去相关法律和信用制度欠缺,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现在,随着《公司法》的修订,特别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这种局面,使债权人不再讨债无门。
具体到上面提到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首先,可以考虑向原公司的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偿债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有限公司将资产转移到新公司,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者是代位权、赔偿请求权等方式来向新公司主张权利,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