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董华武)今起,市民政部门开始清理市民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同时为市民私自收养的子女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我国《收养法》自1992年颁布实施,1999年4月1日又重新修订。但目前依然有不少市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导致不少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不成立,无法正常落户、入学、就业等。为此,日前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对过去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历史问题”明确规定、集中处理。
根据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落户办理手续,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为分界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999年4月1日之前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要按照规定到我市司法部门办理抚养公证书手续,然后持公证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的子女落户手续办理,收养人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对于已经被私自收养,但由于收养人没有能力抚养的私自收养子女,可由收养人或者相关亲属将其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对于所有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私自收养子女,由私自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私自收养子女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根据规定:今后公民捡拾弃婴,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据了解,所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将于3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