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太原1月14日电 (记者 胡靖国)记者从山西省高院获悉,山西朔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轰动一时的朔州市二中“学生弑师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之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海子夫妇(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3万余元。针对这一判决,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出生于1992年的李某某是内蒙古清水河县人,全家于1982年迁居朔州,李某某原就读于朔州市二中。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某某用弹簧刀将班主任郝旭东捅死,案发后李某某被抓获。2008年11月28日,朔州市检察院指控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朔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郝旭东的父母向朔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朔州市中级法院因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上初中时,就一直对老师的严加管教心存不满。读高中后,对班主任郝旭东的管理方法更是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8年10月4日晚自习时,李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放在书包内带到教室。当郝旭东走到其座位旁边时,李某某突然站起来,从书包里取出弹簧刀向郝旭东猛刺一刀,郝旭东急忙往教室门口跑,李某某追到讲台附近并摁住郝旭东又连捅数刀,致郝旭东失血性休克死亡。
朔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严惩,但考虑到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