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专题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经常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积极探索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四)负有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颁发相关证照。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擅自放宽颁证条件的,由有关职能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六)加大煤矿安全管理力度。把矿井“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和矿井防治水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狠抓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加强现场管理,严防瓦斯事故。组织专家全面开展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制定防范措施,监督企业实施,严格落实市领导包片、县领导包矿、监管人员驻矿制度。
(七)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冶金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的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将尾矿库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狠抓尾矿库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过硬措施,坚决整治非法盗采、乱采滥挖国家资源的回潮现象,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依法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针对井采矿山的废弃井巷、矿口、采空区以及易造成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地区,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安监、黄金等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重点防控,防止坍塌、冒顶等事故发生。
(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露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监督运输车辆严格按批准路线和时间行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维修和停放,严防泄漏、爆炸等事故发生。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整治,凡周边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有关企业尽快搬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监管,强化氯碱、化肥等重点行业专项执法,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全面深化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监管,强化治理“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
(九)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强化现场监管和文明施工,防范高处坠落、起重伤害等事故。认真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严格用工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要依法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十)狠抓交通运输安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加大对超速、超载、超限车辆和危险路段治理力度,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继续抓好水上交通防碰撞、防泄漏和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桥梁隐患,加强渔船和乡镇船舶安全监管。
(十一)严防环境污染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区域联动,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十二)旅游、交通、质监部门要认真做好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等旅游项目必须有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
(十三)狠抓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公安、消防、商务、文化、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学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歌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火灾事故。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加强公用事业安全管理。水务、电业等单位要加强供水、供电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安全管理,加大现场巡查力度,严防意外或人为破坏,避免事故发生。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倒气、灌气行为,公用事业、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燃气站点。
(十五)加强对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及重点工程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六)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增加安全监管人员编制,注意选录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监管经费、车辆及装备,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机制。市安监、财政等部门尽快研究出台我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严厉打击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活动,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十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要更加注重对日常生产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对严重违反规定即使没有发生伤亡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要按照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察,确保实效。
四、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十八)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除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外,依照有关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发生一般事故的,给予市属以上(含市属、中央驻洛、省驻洛,下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厂(或分公司、子公司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给予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党政纪处分。
2.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给予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党政纪处分,给予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3.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的,责令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分管负责人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引咎辞职,给予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事故的,责令市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5.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期间应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有较大贡献的,可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理。
6.对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相应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逃逸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九)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依照有关程序,对县(市)区、乡(镇)的党委和政府及市和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给予以下处理:
1.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给予乡(镇)党委分管副职党纪处分,给予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给予乡(镇)党委书记党纪处分,给予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2.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委分管副职党纪处分,给予县(市)区分管副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委书记党纪处分,给予县(市)区长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3.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的,给予县(市)区委书记党纪处分,给予县(市)区长和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停职或免职处理。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包厂、矿、库的干部和职工,所分包厂、矿、库发生责任事故的,参照以上事故类别和干部职(级)别处理。
5.上述人员和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期间应主动参与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对有较大贡献的,可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处理。
对上述涉及停职、免职的有关人员,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由相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