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2月16日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高速公路交通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事故发生后先行理赔的有关保险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27.9万余元。
2006年7月12日晚9时30分,司机曾志广驾驶一辆轿车,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现行车道上有一块大水泥砖。他来不及躲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使发动机着起大火。而在当日10时55分,河南高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这辆轿车通行费20元。
由于该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投有保险,2006年11月,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了车损材料费、工时费、管理费共计27.9万余元。
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于日前将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南高速公司依法享有对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经营与管理,对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权利,同时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本案中,由于河南高速公司不能及时清除路上的障碍物,致使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河南高速公司应承担不能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责任。
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后,被保险人将权益转让给了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中国人保兴宁支公司有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河南高速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