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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今起对高层和地下建筑 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存在消防隐患, 对责任人罚款拘留
  本报讯 (记者 刘爱国 通讯员 乔路)今年以来,浙江、福建、湖北、北京等地接连发生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重特大火灾事故。为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部署,市公安局决定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从2月20日起至9月15日,整治对象是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整治内容包含建筑情况、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和灭火救援条件四方面。

  为确保整治效果,市公安局明确表示,设在高层和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凡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的,对直接负责的经营管理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营业性场所未按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按期改正的,予以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罚款;

  营业性场所不能保证防火分隔有效、安全疏散畅通,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经营人员处5日以下拘留;

  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恢复原状;

  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在地下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搬出住宿人员,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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