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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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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食品安全法草案等三部法律案有望月底通过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被严惩
  给食品广告

  戴上“紧箍”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多条规定,严惩组织、机构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一些虚假的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不少是社会名人代言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草案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代言人有可能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所有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源头安全

  突出全程监管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加强对食用

  农产品的监管,以强化食品的源头安全。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为此,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取消多项收费为

  食品企业“减负”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婷玉 张景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取消多项收费为食品企业“减负”。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行业一些企业负担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食品安全,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进行规范。

  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增加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

  取任何费用。

  此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规定,监管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同时,草案还取消了电子监管码制度。

  另有不少食品企业反映,由于监管部门的多头执法、重复监管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同时草案规定,各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单位泄露公民个人

  信息将追究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 卫敏丽)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这意味着,一个单位如果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被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孩子刚出生,推销奶粉、照满月照的电话就不断打来;手机一开机,就会收到各类的广告信息。

  近年来,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英国社会保险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强烈反响;不久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给学生集体办理“中国

  工商银行牡丹圆梦学生卡”的事件,也一时成为舆论焦点。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为此,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这种现象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种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

  “家里人”、“身边人”

  腐败也将追究刑责

  

  据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邹声文 卫敏丽)为严惩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开始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犯罪主体。根据这一规定,在职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家里人”、“身边人”,如果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作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

  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保险人解除合同

  应退还剩余保费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王飞 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进行三审的保险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应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25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时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并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剩余保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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