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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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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其中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高刑提高至10年
  据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 张景勇 卫敏丽) 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其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我国反腐败力度进一步加大。

  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尽管这一罪名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相关条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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