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在首部宪法中确立了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然而在实践中,从1959年至1975年,我国一共只实行了7次特赦,除第一次特赦的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之外,其余6次均为战争罪犯。
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特赦之所以超出一般的刑事司法程序而表现为宪法的特别程序,在于其突破了“有罪必究”的法治常理。而这种政治决定的作出,往往可以在法治框架内,以人道主义的方式弥补刚性法律的不足,缓和日益积压的重刑主义气氛,甚至可以有效调节国家的政治气候,解决国家治理上的一些难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急剧变迁,相伴而来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攒在一起,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在矛盾冲突日益激烈的特殊转型期,适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新激活宪法上的特赦制度,不失为一种解决特殊矛盾的有效方式。它不但可以在合乎法治精神的范围内彰显人道主义,而且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安抚罪犯心灵和消弭社会仇视,有效弥补“严打”刑事政策之不足,对于重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缓和各种社会矛盾大有裨益。 (山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