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30年前,我们还是“政策治国”,党和政府一声令下,即可实行特赦,并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司法程序。如今,以法治国已经深入人心,特赦不仅要有法律渊源,更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司法程序。然而,对于特赦,宪法虽然有此一说,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至今并没有相应的立法。特赦作为法言法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特赦制度的类型有哪些?特赦制度的范围和效力又是怎样的?特赦由什么部门主管,该怎么执行,特赦出现问题后如何补救?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了一个国庆节而仓促特赦,显然不是什么好主意,搞不好还会出状况,甚至可能沦为腐败的温床。
特赦不是一件小事,不仅与罪犯及其家庭息息相关,更关系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要保证特赦的社会效益,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我看来,特赦要实行,其前提条件是将其制度化、程序化。固然,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代表了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的体现,但是,在特赦之前,首先要做的,是重构我国的特赦制度,否则,欲速则不达。 (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