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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奋进2009·洛阳两会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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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学技术转化和运用
把保就业作为重中之重
受到意外伤害医保应当补偿
努力让洛阳新区人气更旺
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
设立奖励基金支持文艺创作
市人大代表分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
工作报告和“两院”工作报告
公益广告
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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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受到意外伤害医保应当补偿
——访市政协委员赵绍杰
  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身为河科大二附院骨科主任的市政协委员赵绍杰,介绍了自己提交《将意外伤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范围》提案的初衷。

  赵绍杰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建立之初即把人身意外伤害纳入补偿范畴,但《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和其他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虽然配套文件规定对一些受到意外伤害者可以进行适当补偿,但因规定过于严格,符合条件者极少,使受到意外伤害者的医疗保障大打折扣。

  赵绍杰认为,我市应对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的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居民发生的医药费用(除自费项目外),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补偿,以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比如,受到人身意外伤害后,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住院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者可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减小比例给予补偿”。

  本报记者 刘爱国/文 王振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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