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生产体系,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确保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根据《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财驻豫监[2009]3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3月20日对全市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及登记工作。请全市有关企业携带以下资料到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办理具体退税资格认定及登记手续:
1.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还要提供在公安部门的备案登记资料。
2.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3.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商务、环保、国税、地税、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备注:企业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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