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支出”一旦逃离监督制约,就有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后花园。正因此,我们才更有理由对“其他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也只有通过公开审议和有效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其他支出”藏污纳垢。
我国目前整个科学研究费用占GDP的总量只有1.49%,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2%以上。就是这么有限的费用,真正落实到研究上的又有多少呢?且看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王恩多抖出的数字:“科技部总的经费198.1亿,但是其中‘其他支出’是69.5亿,占了总支出的1/3,这个‘其他’到底包括哪些部分,这个钱怎么用法,是我非常不明白的地方,这个‘其他’含义不明确。”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投入逐年下降的问题固然需要解决,但更应该防止“其他支出”成为权力的后花园,逃离监督的视野。
作为公共财政来说,“其他支出”“秘不示人”,有违公开、透明、完整、统一的原则。一方面,既然是公共财政,作为纳税人委托“看财”、“理财”的国家职能部门,当没有部门和团体的私利可言,既没有理由,也没有权力将财政预算的1/3列入“其他支出”,不告诉自己的主人,不告诉负责审议的人大代表们。另一方面,既然由人大代表审议财政预算,他们就有权利知道财政收入和支出安排的详细内容,就应该了解财政政策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可持续性,自然有权利知晓那部分“其他支出”又是如何安排,如何监督和制约的。
公开、透明、完整、统一、效能和可持续,当是公共财政的灵魂。预算的透明性,是维护公众知情监督权的必然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情况下,国家预算的透明性不仅要将具体安排数目公开,而且由职能部门提供相关的术语解释和背景资料,以保证人大代表和公众能够真正看懂相关信息,履行好审议监督职能。完整性是指预算应囊括所有政府机构的所有预算信息。随着经济行为的复杂化,预算规模逐渐庞大、预算收支项目也日渐多样化。仅预算支出除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之外,还有预算外支出、其他各种形式的投资性支出。如果不公开,不通过人大代表的审议,就有可能使“其他支出”游离于监督之外。
应该看到,“其他支出”一旦逃离监督制约,就有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后花园。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统计显示,目前大量的贪污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公共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垄断程度高的行业和部门。这些年,屡为公众舆论所诟病的“驻京办”以及盛行的“跑部钱进”,不正是因为职能部门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机动空间吗?正因此,我们才更有理由对“其他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提出质疑,也只有通过公开审议和有效监督才能有效防止“其他支出”藏污纳垢。
(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