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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国内国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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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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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两高”发布《意见》规范认定贪官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贪官“坦白”可“有条件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规定的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办理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其中,《意见》中对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区分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意见》规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意见》还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这位负责人表示,坦白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实践中没有疑问。《意见》之所以特别强调坦白的量刑意义,并具体列举了两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主要考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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