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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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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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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者按 我市水面丰富,市民闲暇之余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钓钓鱼,本是件很惬意的事。但部分垂钓者不讲文明,无视环保和交通秩序,占用桥梁影响通行、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市政和水利设施等。为加强管理,规范垂钓者的行为,市法制局近日出台了《洛阳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4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洛阳市法制局(邮编471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垂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008.fgk@163.com

  3.拨打“百姓一线通”电话66778866。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利用城区河流资源,维护公共秩序,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河流,包括洛河、伊河、瀍河、涧河流经本市城市区的部分及新区水系(含各种人工湖)。

  在本市城区河流进行垂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区河流的垂钓工作,由以下部门或者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鱼类养育、保护和监管工作;

  (二)城区河流的管理机构负责垂钓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区河流沿岸道路及桥梁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河流沿岸市容环卫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区河流的鱼类进行科学养护,适时投放鱼苗、鱼食和药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鱼苗。

  第五条 农业部门的渔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区河流管理机构合理确定禁钓区、禁钓期。禁钓区、禁钓期应当通过媒体和设立公示牌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城区河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垂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在城区河流进行垂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先来后到选择垂钓位置,垂钓位置之间应当相距1米以上;

  (二)钓鱼时间为6时至21时;

  (三)一人一杆,不得使用联体钩、串挂钩、甩杆以及捕捞等方法钓鱼;

  (四)爱护公物,不得损坏河岸的树木、绿地及公共设施;

  (五)不得向水域和河岸乱扔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地点时应当将废弃物收拾干净;

  (六)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阻挠管理人员对城区河流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禁止下列垂钓行为:

  (一)在禁钓区、禁钓期内垂钓;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钓鱼;

  (三)驾船入河钓鱼。

  第九条 违反第七条以及第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城区河流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区河流管理机构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区河流管理机构予以处罚。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属于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妨碍公务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垂钓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人事任免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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